华东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时间:2023-10-31点击数:

华东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更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华东交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东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积极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推进学校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代表性,原则上应来自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学者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组成,包括推选委员、职务委员和直聘委员,人数为单数且不低于25人。其中,每个学院至少要有1名学术委员;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直聘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10。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直聘委员应符合《华东交通大学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第二层次(第四类除外)及以上人才标准。

第七条  推选委员由学院民主推荐候选人,经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职务委员由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科发院、研究生院、教务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直聘委员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人事部门推荐,成为直聘委员,占所在学院指标。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4年一届,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学术评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由科发院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和学校党委会审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工作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反法律、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降级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所空缺名额原则上从原委员所在学科(或部门)中补选。职务委员因职务的变化,则新任部门负责人自动调整为职务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处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在会前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需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根据会议议题,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议题,可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师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二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华东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18年修订)》(华交党字〔2018〕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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