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作者:时间:2020-07-29点击数:

华交纪〔2013〕23号

华东交通大学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校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干部作风转变。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问题,制定工作计划,目标和落实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工,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促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5﹒对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廉政校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8﹒关心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9﹒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五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负责落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责任。

2﹒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

3﹒组织分解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与班子成员、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4﹒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对领导班子成员加强教育,从严要求,强化管理,严格监督。

5﹒阅批重要信件,亲自批办案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

6﹒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和指导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7﹒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发挥表率作用。

8﹒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第六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按照工作分工,负责落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责任。

2﹒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协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指导和监督,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办法。

4﹒加强对分管单位(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5﹒领导、参与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

6﹒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7﹒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第七条 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成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每年第一季度,要结合自身实际,对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检查考核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相关规定职责,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共华东交通大学委员会

2013年6月17日

主送:校属各单位(部门)

抄送:存档

华东交通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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