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时间:2020-07-30点击数:

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铁路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以下简称“局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职责明确、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原则。

第三条 局科研计划紧密围绕铁路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结合铁路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所确定的目标和重点任务,组织产学研用联合攻关,开展铁路行业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研究;

(二)铁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

(三)铁路发展规划、政策和体制改革研究;

(四)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研究;

(五)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六)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七)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八)铁路安全检测、监控检测设备的研究开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局科法司”)是局科研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局科研计划的编制、实施,发布《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建立项目库,负责项目立项、合同管理、项目验收、成果评价等工作。

各业务司局按照职责范围提出本专业项目建议,参与局科研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涉及全局性重大技术问题的局科研计划项目,报局技术委员会或局务会议审议。

第五条 局科法司负责建立国家铁路局科技专家信息库,并对专家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局科法司根据铁路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所确定的目标和重点任务,在充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指南》(草案),经局技术委员会审议,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公开发布。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科研项目研究基础和业绩良好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机构。

2.具备必要的项目实施条件,包括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相关的独立管理机构。保证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和配套资金及时到位,保障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国家铁路局建立项目库,对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年度项目的安排,原则上从项目库中优先遴选。

第九条 局科研计划项目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1.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提出项目承担单位以及主要研究内容建议。

2.局科法司根据专家咨询意见,将通过的申报项目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列入项目库。

3.局科法司根据需求,从项目库中遴选年度优先研究项目,组织专家论证,在征求局内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局年度科研计划(草案),经局务会议批准,报分管局领导签发后下达执行。

4.局科研计划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对于计划外急需立项的项目,由局内有关单位提出建议,科法司组织审核后,报局务会议批准,按局年度科研计划执行。

第十条 纳入局年度科研计划的项目,国家铁路局将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在经费上给予全额或部分资助。为鼓励企业自筹经费开展科研开发工作,对符合铁路技术发展政策,提升行业创新能力的项目,可纳入局科研计划管理,经费由企业自筹。

第十一条 局科研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计划正式下达后,须在2个月内签订《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合同》(附件1)。

合同甲方为局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签订项目合同,乙方为项目的承担单位。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项目时,由第一承担单位作为合同的乙方,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其他承担单位的任务分工和经费预算应在合同中明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合同中明确指定所承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组成结构精干、人员稳定的项目组,项目组人数及主要成员应满足项目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并由科法司确认。允许项目承担单位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人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局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实行预算制,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科研计划经费支出预算由计划管理费和项目研究费组成。计划管理费是指国家铁路局为科研计划项目的立项、过程、验收以及后评估等活动支付的费用。项目研究费只能用于项目研究所必须的支出,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计划管理费由局科法司管理使用;项目研究费由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的人员费,以及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项目经费中不得重复开支相关人员费用。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十七条 局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纳入国家铁路局本级支出预算管理,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将停止科研经费的拨款,除追缴被截留、挤占、挪用的科研经费外,还将视情况取消有关单位承担科研项目的资格,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为保障项目研究工作取得预期成果,按年度进行项目检查。项目承担单位须对所承担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填写《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附件3)。有关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于每年1月30日前报送局科法司。

局科法司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和局内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是项目经费拨付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科法司审批。如需变更项目合同,须提交《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变更(解除)合同建议表》(附件4),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局科法司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限期整改通知,并暂停拨付项目经费。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项目阶段研究报告和自评估报告;

2.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进度;

3.技术路线发生重大偏差;

4.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书主要内容;

5.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对限期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局科法司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项目,继续拨付项目经费;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按规定终止合同,追缴相关项目经费。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合同到期后2个月内完成结题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表》(以下简称《结题验收表》,附件5)、项目研究报告、合同约定的技术文件、项目简要说明,以及结题验收所需其他相关文件(含电子文档),经其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局科法司。

第二十四条 在收到项目验收材料后,局科法司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以科研计划项目合同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意见印发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报局科法司批准后实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再次验收;对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未通过结题验收记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未经局科法司同意,科研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向其他部门或地方科技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验收、科技成果评审或鉴定。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局科研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铁路局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产生的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项目承担单位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数量和水平,是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的重要指标,是优先承担国家铁路局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局科研计划项目形成的学术报告、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项目(项目编号)”或作有关说明,外文标注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国家铁路局科研信用评估制度,科研信用作为今后承担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局科法司将定期进行铁路行业科研信用评价。

第三十二条 局内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对局科研计划项目合同的执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配合做好评审、鉴定及后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造成项目合同终止,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承担局科研计划项目。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科法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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